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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学生考核违规处理办法(湖工行字〔2024〕34号)

发布时间:2024-06-05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育考核的公平、公正,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考核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湖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中的考核是指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考试和本校教育教学环节各类课程考核,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

第三条 办法适用于湖北工程学院在籍学生(包括结业生)。本校学生在外地考核违规,接受当地考核管理部门依照规定进行的处罚,同时适用本办法。校外考生在本校考核违规应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直接取消该考生的考核资格并将情况通报给考生所在单位。

第四条  学生考核违规的处分种类根据考核违纪或者考核作弊情节的轻重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规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  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一)拒不按考核规定就座或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就座的;

(二)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后未将考核规定以外的物品(如:背包、书籍、笔记、手机、讲义、复习提纲、耳机、电子词典、具有储藏功能的计算器等)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地方的;

(三)未按要求出示考核规定的有效证件的;

(四)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七)有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核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二)在开卷考核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者工具的;

(三)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二)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考核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拒绝、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四)将与考核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放在课桌内或桌旁的,或者携带与考核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核过程中,将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放在手中、身体其他部位或试卷下方,查看与考核有关的各种信息的;

(二)考核过程中,使用手机、电话手表(环)、微型耳机、电子接收器等智能通讯设备查看、发送、接收与考核内容相关信息的;

(三)抄袭试卷、交换试卷(草稿纸)和答卷或其他载有与考核内容相关信息物品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利的;

(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带出考场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核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考核中途将试卷、答卷或其他考核资料传出考场的;

(九)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

(十)在考场外利用QQ、微信等社交软件或手机短信、彩信等向考场内考生发布与考核内容相关信息的;

(十一)将考核相关内容书写在桌、墙面或印刷在与考核无关的物体(品)上的;

(十代替他人或者请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被监考老师或考核巡视员等及时发现且制止,情节轻微且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三)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作弊行为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核作弊,情节严重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请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情节严重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组织集体作弊的;

(三)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的;

(四)盗窃试卷或者采用其他手段窃取试卷内容的;

(五)利用威胁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要求教师更改成绩的;

(六)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考核违规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一的;

(七)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核秩序行为的。

第十条  考核违规证据确凿但拒不认错或认错态度恶劣者、受处分期内再次考核违规者,在应受到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监考教师和考核巡视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发现学生有第二章中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立即终止学生考核并收回试卷;对考生用于考核违规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收缴。

第十二条 发现学生考核违规后,监考教师或考核巡视人员应立即启动处理程序,在试卷上标记“违规”字样;同时填写“湖北工程学院考核违规情况登记表”,具体描述异常情况及学生的违规行为。

利用电子工具作弊的,监考教师或考核巡视人员对违规学生证件和电子工具及其内容拍照存证;夹带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监考教师或考核巡视人员应立即收缴,并让学生在相关资料上签名。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或考核巡视人员应当将“湖北工程学院考核违规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违规材料报送教务处。

学生拒绝接受处理的,监考教师应当在“湖北工程学院考核违规情况登记表”中如实注明并签字。在报送相关违规材料给教务处的同时并报告学生所在学院,所在学院随即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送教务处。

第十三条 生所在学院在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后,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报教务处复核。记过及以下处分由教务处处理,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核,处理结果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分别存档;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考核违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据事实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事项按最新的《湖北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考核违规的处分的程序、处分的期限、处分的救济等,按照最新的《湖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发生考核违规行为,所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补考资格,该课程作重修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违规考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工程学院学生考核违规处理实施细则》(湖工行字2017111号)同时废止,若上级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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