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教字〔2016〕7号 2016年5月12日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规范教学和教学管理行为,促进教学改革和教风学风建设,提升学校整体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听课人员与课程范围
听课人员有:全体校领导;教学学院全体领导;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宣传部、学工部、团委、人事处、招就处、科技处、现教中心等)负责人。
听课的课程范围是:学校每学期按照教学计划安排的所有课程(包括实践实验等教学环节)以及学校和教学学院组织的教学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等。
二、听课形式与要求
听课是指深入教学课堂,完整地听完一节课,深入了解、掌握课堂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与教学问题等。听课旨在树立典型,发现问题,促进教师教学质量的提升。
听课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随机听课,事先可不通知任课教师;二是听学校或教学学院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和观摩课;三是参与学校或教学学院组织的重点听课、联合听课等。听课时须提前进入课堂,并认真填写干部听课表。
学校分管教学领导,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教务处负责人,各教学学院院长和分管教学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其他人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
三、听课评价与反馈
教学学院相关负责人听课后可自行安排时间或通过院内教研活动与被听课教师进行交流;其他人员听课后,可利用课间或课下时间与被听课教师及时交流。
对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尽快妥善解决;属于其它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由相关单位给予回复或解决。
四、听课组织与管理
1.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干部听课的组织与管理,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听课表由中心提供。各教学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行设计听课表。
2.学校领导的听课表,由中心管理和保存,校领导听课时中心安排一名人员陪同,听完课后及时回收听课表。
3.职能部门干部的听课表,由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回收和统计,听课表及汇总表每学期末以部门为单位报送中心。
4.教学学院干部的听课表,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回收和统计,听课表由学院自主保存,汇总表每学期末以学院为单位报送中心。
5.中心负责对干部听课情况进行提醒和督促,每学期末对干部听课情况进行汇总并在中心网站上予以通报;各学院应在每学期末将本院干部听课情况发布在本学院网站上。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