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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来源: 作者: 审核: 更新时间:2017-06-15 12:35 点击数:

湖工教字〔201412 2014115

第一条 加了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建立教学督导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由13—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协调;教学学院成立教学督导小组,成员3—5人,设组长1人。教学督导委员由我校责任心强,办事公正,教育理念先进,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学校教学督导委员由教务处提名,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审定,校长聘任。教学学院的督导委员由学院负责人聘任。

第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学校的教学活动进行督导,坚持寓导于督、督导结合、以督促导、以导为主的原则。其主要职责是:

1.参加学校各种教学活动的检查。参加学校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情况的检查,按要求汇总相关检查数据交教务处,对检查中的特殊情况和突出问题,及时向教务处和学校领导反映;

2.督查教师教学工作情况。采取看课和随机听课,并对听课情况诸如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以及学生的学习情况等作出评价;

3.参与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的工作,对青年教师和实行助教岗位培养教师的教学情况实行听课全覆盖,并参与培养、指导与评价工作;

4.发现、总结和推广优秀的教学改革经验和教学管理经验;

5.围绕学校教学改革目标,对教学学院的教风建设、学风建设、教学管理水平等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学校提出建设性意见;

6.定期听取教学学院学生教学联络员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学生会学习部的工作,对学生的学习活动过程进行督导;

7.加强对教学学院督导工作的指导,定期召开教学学院督导小组组长会议,交流教学学院的督导工作经验,检查教学学院督导计划和督导工作的实际效果;

8.督导委员会每学期制定出本学期工作计划,组织具体实施;召开总结会,全面总结督导工作,汇总教学督导工作材料存档,并向学校提交教学督导工作总结与教学评估报告。

第四条 督导委员会每月召开工作例会,学习有关资料,汇报交流工作情况,研究督导工作。每位督导委员每学期提交一份专题调研报告或工作经验总结(含论文)。

第五条 督导委员在督导检查教学工作时,各有关单位应给予尊重与配合。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督导委员可列席学校有关教学方面的会议、学院负责人会议;主任委员可参加学校教授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学校督导委员会一聘两年,两年一周期,可连聘连任。因各种原因督导委员不便履行职责时,要及时更换和补充。

第八条 学校为教学督导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经费。学校督导委员的津贴由学校发放,教学学院的教学督导委员的岗位津贴由学院承担。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文件自

行废止。